航行灯的简介 航行灯,又称“号灯”,用于显示船舶航行或停泊状态的,可表示夜间本船的航行方向和本船的大小。航空器或船舶夜航时,用以表示自身位置和运动方向,便于互相避让、识别的信号灯。一般规定:飞机左翼尖装红灯,右翼尖装绿灯,尾翼端装白灯;直升机机身左侧装红灯,右侧装绿灯,尾端装白灯,在旋翼尖装红灯。船舶左舷装红灯,右舷装绿灯,桅杆和船尾装白灯;非机动船只装舷灯;木帆船只装一盏白灯。 在航的机动船、船队、工程船、海巡艇、航标艇、危险货船应按下列要求显示船舶号灯。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落到日出期间都应当遵守。在白天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也可以显示有关号灯。在显示号灯的时间内,凡是可能与规定号灯相混淆或者减弱其显示性能的灯光,均不得显示。号灯应当显示在较易见处,并符合内河避碰规则的技术要求,除内河避碰另有规定外,几个号灯,号型组成一组时,均应当垂直显示。 机动船单船在航时,应当显示白光桅灯一盏,红绿光舷灯各一盏,白光尾灯一盏。船舶长度为50米以上的机动船,还应当在后桅显示另一盏白光桅灯;除快艇船外,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,条件不具备时,可以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和红、绿并合灯一盏,也可以显示红白绿光三色灯一盏,以代替号灯。 由于所有航行灯都位于船舶甲板外,因此它们易受海水,雨水的影响,船舶航行灯应定期进行检查,检查方法有: 1.航行灯、信号灯的设置应符合规定,航行灯控制箱由两路电源供电,其中一路必须由主配电板或应急配电板供电,两路电源转换开关应设在控制箱上。 2.航行灯控制箱应设有每只航行灯发出故障的声光报警信号装置。对小型船舶、航行灯、信号灯由同一只控制箱控制时,允许只设光报警信号。 3.每只航行灯(在控制箱上)应设有单独的控制开关、熔断器和开闭指示装置,并应设有铭牌或标志。 4.信号灯由设在驾驶室的信号灯控制箱进行集中控制和保护,对无人驳船、非自航工程船等其他无人驾驶的船舶,其信号灯控制箱允许设置在值班或便于管理的场所。 对于航行灯的日常维护要做到检查配件内的灯座是否被严重腐蚀,定期清洁灯具的玻璃,以获得良好的照明/信号,定期检查固定在桅杆上的航行灯电线是否因天气原因而缠结或松动,航行灯是船舶夜间或视距不良时用以表示自身位置和行驶方向,便于互相避让、识别的信号灯,是船舶安全航行的重要设备,是船舶之间互相辨别航行动态的重要标志,也是决定采取避让行动的重要依据。